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XX伙同他人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姜XX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从宽处理,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姜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江颖静律师的不懈努力。江颖静律师执业已有9年,是一位兼具民刑专业能力的复合型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到案件后,江颖静律师初步判断,虽然姜XX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姜XX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这是一个关键的突破口。江颖静律师认为可以围绕这一点,结合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因素,为姜XX争取从轻处罚和缓刑。
在证据收集方面,江颖静律师遇到了一些难点。要证明姜XX的自首情节,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姜XX投案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同时,还需要证明姜XX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况,这涉及到与被害单位的沟通和协商。江颖静律师通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查阅案件卷宗,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为案件的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姜XX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江颖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她指出,姜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姜XX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江颖静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姜XX缓刑。
江颖静律师不仅在这起案件中表现出色,她还兼任余杭区商事调解员、惠崇调解工作室调解员,连续多年担任杭州市余杭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积极投身纠纷多元化解、基层治理与公益法律服务。她秉持“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和敬业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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