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若被告辩称对涉案房产签订合同前被查封不知情,且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得知查封情况,常规的法律处理路径可能是着重审查合同的表面条款和双方已知的事实情况。按照一般思路,可能会因证据显示原告知晓查封情况,而认为双方都有一定责任,难以明确判定被告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是双方分担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也会相对较少,或者仅判决解除合同而不支持高额违约金。
在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黄晓阳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黄晓阳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他对案卷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对其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没有查封情况。现涉案房屋因被告原因被另案查封,他从此角度入手,将涉案房产被查封问题归责于被告。同时,针对被告辩称签订合同前不知道涉案房产被查封,黄晓阳律师指出《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卖方逾期履行超过5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价20%的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涉案房产因被告原因被另案查封,被告亦未积极通过置换等方式将涉案房产解除查封以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按照常规,可能的结果是难以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可能会判决双方分担责任,违约金数额较少甚至不支持违约金。然而,黄晓阳律师的实际做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原告郭XX与被告孙XX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孙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XX支付违约金350500元。与常规结果相比,黄晓阳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明确的违约责任判定和高额的违约金赔偿。黄晓阳律师不仅是广东晟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还担任深圳“卫监直击”栏目特聘律师等多个职务,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办案思路,为当事人带来了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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