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常见处理思路是依据公安机关侦查所掌握的证据,若嫌疑人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设备且价值较大的情况,大概率会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按照常规的刑事诉讼流程,从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到审判,最终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李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他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并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
按照常规,像张某这种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很可能会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进入审判程序后大概率会被定罪量刑。
然而,李鉴春律师的实际做法取得了不同的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起案件中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常规处理结果形成了鲜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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