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南周口的法律界,李鉴春律师是一位资深且备受认可的专业人士。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
曾有这样一起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后却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迅速展开全面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接着,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李鉴春律师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之后,李鉴春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审前辩护的关键作用。他凭借自己兼具侦查与辩护的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从侦查中捕捉到案件辩点,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和法律论证,改变了案件走向,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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