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X经人介绍将劳务分包给广东某公司,按约完成劳务后,双方对账确认产生劳务费57万余元,该公司陆续支付40万元,尚欠17万余元未付。刘X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程树钰律师代理此案。由于双方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对方代理人虽认可结算单真实性,却提出特殊抗辩,称结算单超出报价单部分系给其个人的“介绍费”。
接受委托后,程树钰律师迅速约见刘X,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她仔细审阅分包合同、对账结算单、付款凭证等证据,确认劳务费欠款事实清晰、数额明确。同时,她敏锐注意到合同中的“仲裁管辖”约定,及时指导刘X按仲裁规则推进程序,避免因管辖问题延误案件。
在案件实体方面,程树钰律师精准抓住对方抗辩的逻辑漏洞。她指出,对方代理人以个人身份提出“介绍费”主张,不能代表公司意志,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介绍费”达成合意,也未提供有效报价单。该代理人在仲裁程序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陈述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此判断,程树钰律师在仲裁庭上展开有力辩论。她强调结算单是双方对账确认的有效凭证,应作为认定欠款数额的依据;对方代理人关于“介绍费”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与其代理人身份相悖,不应采信;刘X已按约提供劳务,公司应支付全部对账确认的劳务费。
仲裁庭经审理,全面采纳程树钰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结算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认定欠款数额的依据;对方代理人关于“介绍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其身份不符,不予支持。最终,仲裁裁决支持刘X的全部仲裁请求,判令广东某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17万余元。
这起案件不仅展现了程树钰律师在处理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也体现了她对程序规则和证据的精准把握。在执业过程中,她始终秉持“凭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还是交通事故等人身侵权纠纷,她都能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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