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增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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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增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条件是只能在自己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行使。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在发展经营过程中,增资的情况很常见。
公司法增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一、公司法增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对增资过程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没有特别约定,老股东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增资过程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会受到限制的,老股东只能在自己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公司增资的情况有哪些?

1、增加票面价值

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譬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2、增加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配股利留存转换为出资。

3、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通常情况下,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综上所述,公司业务不断壮大的时候,原来的注册资本可能不够,这是就需要增资,如果是通过增发的方式增加资本的,公司老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然,这个有条件限制,必须在自己的出资比例和范围内。老股东需要购买的,应该提前和公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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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增资的条件公司增资基本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就能完成办理企业增资所需提供资料
1、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原件
2、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3、公司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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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公司章程(由我公司起草,客户签字)
9、新公司股东会决议(由我公司起草,客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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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交如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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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使期间的起算是相对于既定条件而言的。每当转让出资股东确定出一个更为优惠的转让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就应当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转让出资股东事后与第三人的转让条件较之事先通知其他股东的转让条件更为优惠,则其他股东原先作出的不购买表示,对其优先购买权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仍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转让条件后的合理期间内享有优先购买权。
(4)股权作为民事财产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强行转让负债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处的“20日”为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的,该优先购买权归于消灭,自该权利派生出来的诉权也归于消灭,人民法院可以将负债股东的股权强制执行转让给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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