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亚军律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通过深入调查取证、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在合同诈骗案中,帮助当事人明确犯罪数额认定,争取从轻处罚;在工程欠款纠纷里,助力当事人成功追讨工程款并获得优先受偿权。
在2019年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丁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7年12月10日,丁某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高某、汪某夫妇签订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某小区的房产。她谎称自办银行贷款,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随后未办理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最后在未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较高。同时,2017年间,丁某为方便办理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某公司、张家港市某公司的印章各1枚。
丁某的核心诉求是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该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一方面,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较为复杂,需要准确区分房产价值、已支付款项以及未支付的余款,同时还要考虑房产内部装修等因素,证据的收集和梳理工作繁琐。另一方面,对于丁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需要找到相关证人证言和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来证实,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需要进一步确定。
从2016年开始执业的施亚军律师,处理过众多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有丰富的经验。他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对合同诈骗数额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在庭审中,他提出丁某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同时,针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他指出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某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予以扣除。最终,法院采纳了施亚军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丁某退赔给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
类似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思路,在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也得到了体现。2016年,张家港某公司与张家港市另一家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2015年11月初,双方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在张家港市塘桥镇北京某路的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合同价款为188.8899万元。工程于2015年11月10日开工,2016年7月20日竣工并验收完毕,质量符合要求,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
原告的核心诉求是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并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件的办案难点在于,需要准确确定工程结算审定价款,同时要证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此外,被告提出原告应当按照约定保证绿化工程成活率并定期进行养护,这也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施亚军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审定单等证据。他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分析,明确了被告的付款义务和原告的优先受偿权。在庭审中,他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原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并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这两起案件中,施亚军律师的独特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重构方面,他从众多的证人证言、合同、转账记录等散落材料中,梳理出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条文,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和诉讼请求,使得法院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数额、情节等因素进行定罪量刑,同时也会关注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到最初的困惑,当遇到合同诈骗或工程欠款纠纷时,施亚军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深入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梳理证据链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从而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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