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累。他擅长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等多个领域,熟悉保险合同条款的审查,善于从证据中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能够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要点进行有效辩论。
在河北保定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李泽宇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获得赔偿。
这起案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李泽宇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孙XX。201X年X月15日1X时许,被告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该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孙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
孙XX的核心诉求是让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案件存在几个难点。一是被告保险公司以上诉人刘XX肇事逃逸为由,主张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二是需证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三是要确定各项赔偿费用的合理数额。
针对这些难点,李泽宇律师采取了相应策略。在一审中,他指出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二审中,因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李泽宇律师继续强调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3X3元,被告刘XX、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对于同类纠纷,一是明确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若未明确告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关注免责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明确说明;三是为受害人在类似情况下主张赔偿提供了举证思路,即证明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四是在确定赔偿费用时,需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合理确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反映出法院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审查日益严格。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时,必须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否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这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制定和履行保险合同时,要更加规范和严谨。同时,对于律师而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重对保险合同条款和证据的审查,从细节中寻找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尤其是涉及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案件,律师要善于从投保人是否收到保险条款、签字情况等方面入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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