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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上诉人薛X、黄X、薛X(原审被告)因不服与被上诉人朱X(原审原告)的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赔偿标准过高,应适用2018年度温州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而非2019年度标准计算赔偿基数,还主张朱X对事故伤害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浙江温州吴富兵律师自2014年7月18日起在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作为被上诉人朱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
吴富兵律师拥有多年企业管理相关工作经历,这使他深谙企业运营模式、管理痛点及潜在法律风险。在面对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标准过高”这一抗辩时,他准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上一年度”的认定规则。他指出,依据该司法解释,“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所以适用2019年度标准合法合理,有力地论证了适用该标准的合法性,防止了因标准下调而导致的赔偿额大幅缩水。
在过错责任问题上,吴富兵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清晰指出非法用工赔偿制度适用无过错原则。他强调上诉人无法证明朱X存在故意自伤行为,从而驳回了对方要求分担责任的请求。吴富兵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其中成功办理劳动工伤相关案件600余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见解和应对策略。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浙江温州吴富兵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三上诉人连带赔偿朱X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和一次性赔偿金合计近八十万元及财产保全费。吴富兵律师凭借专业的执业能力、良好的职业素养与亲和的服务态度,收获业内同行认可与委托人的广泛好评,还被平阳县司法局评为2019年度全县法律服务行业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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