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为60万元并无不当之处,被上诉人陆XX已提交转账凭证证明涉诉标的已清结,上诉人许X须承担继续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的义务,许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唐蓝青律师专业且严谨的工作过程。唐蓝青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的他,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
接案后,唐蓝青律师初步判断,本案关键在于证据的梳理和对借贷关系的准确认定。原告许X与被告陆XX经济往来频繁,这给案件的判断增加了难度。唐律师深知,只有全面收集和分析证据,才能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理清双方众多的转账记录。许X与陆XX之间存在多笔转账,要从中确定哪些是本案的借款,哪些是其他经济往来,并非易事。唐蓝青律师仔细梳理每一笔转账的时间、金额和备注,与当事人反复沟通,以确保不遗漏任何关键信息。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借款是否已还清。许X主张借款100万元未还清,而陆XX则称已还清60万元借款。唐蓝青律师紧扣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在陆XX提供证据证明已还款后,许X需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
在这个具体环节,唐蓝青律师扭转了局面。他通过对证据的精准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向法庭清晰地阐述了陆XX的还款事实和许X举证不足的问题。最终,法院采纳了唐蓝青律师的观点,驳回了许X的上诉请求。
唐蓝青律师作为广西奥锦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合伙人、行政主任,不仅在专业领域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担任政府家事案件调解员、桂林市妇联援助律师等职务。他以自强、厚德、重法为执业理念,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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