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原来,该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了该公司的脚手架设备,但却将这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于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执业十六年,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有丰富的经验。
介入案件后,李律师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在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方面,李律师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李律师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体现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要善于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其次,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可以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再者,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非常关键,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能够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最后,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了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起案件反映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法院和检察机关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越来越严谨,更加注重通过全面的证据分析来判断行为的性质。同时,也体现了律师在审前辩护中的重要作用,能够通过专业的工作,及时发现案件中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李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侦查和辩护经验,以及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在刑事辩护领域,像李律师这样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的律师,能够更好地捕捉案件辩点,为当事人制定更有效的辩护策略。
除了这起合同诈骗案,李律师还办理过万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和熊X偷越国境不起诉案件。在万XX案中,李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及时与承办案件检察官沟通,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主张的不予批捕意见被检察官采纳,万XX得以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熊X案中,李律师经与承办案件检察官多次沟通并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被检察院采纳,熊某被依法不起诉。这些案件都充分展现了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李律师作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立足周口,全国接案,只接有辩护空间的案件。他的办案风格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注重从侦查阶段预判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策略,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刑事辩护服务。在司法实践中,他的成功案例也为刑事辩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推动了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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