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该房屋,总价款116000元,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全额支付,二被告共同出具收条。但后续因一名被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房屋一直未交付。原告诉至法院并变更诉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等。宿州地区灵璧县王兴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此案,王兴佳律师现执业于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年份为2023年。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王兴佳律师面临诸多难点。合同效力认定是核心问题,案涉房屋建于农村集体宅基地上,买卖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王兴佳律师曾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熟悉基层办案流程,他结合“房地一体”原则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明确非本集体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的行为无效,完整阐述合同无效的法理依据。
被告抗辩理由较多,到庭被告主张自身未参与交易、收条及签字系被哄骗形成。王兴佳律师凭借在基层法院积累的对本地司法环境与裁判尺度的了解,针对被告“被哄骗摁印、与本人无关”的主张,结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责任,以及收条、合同上的签章、指印等证据,指出其抗辩无事实依据。
款项交付事实核查也是关键,购房款分为转账与现金两部分,时间跨度久。王兴佳律师收集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条、银行转账凭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按照交易、付款、逾期未交房的时间线整理,完整还原交易全过程。
对于利息主张,合同无效后双方均存在过错,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不确定性。王兴佳律师向法院阐明合同无效系双方未尽审查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所致,客观分析利息诉求的裁判风险。庭审中,他依次出示全部证据,围绕合同效力、款项交付、还款责任三大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全力主张返还购房款的核心诉求。
最终,法院依法确认案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16000元,因买卖双方均存在过错,驳回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王兴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成功解决了长达数年的房屋买卖纠纷,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他曾连续三年获得法院优秀书记员的荣誉,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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