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是一家水泥供应商,和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合同里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还有结算这些事儿。一开始,原告觉得这协议签得明明白白的,指定了人来负责,这生意肯定顺顺当当的,不会出啥问题。于是,原告就按照约定足量供应了水泥,还开好了增值税发票。
没想到,被告只付了少部分货款,剩下的一百多万就怎么都不肯给了。原告心里也着急啊,这可都是自己的辛苦钱。于是就找被告指定的那个对账人签了字,确认了欠款金额。原告想着,这下有白纸黑字的凭证,总能拿回钱了吧。哪知道,被告却翻脸不认人,抛出“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这些理由,就是不肯还钱。
这下原告可慌了,自己四处想办法,又去和被告沟通,又是发函催款,可被告根本不搭理。这让原告焦虑不已,心里开始自我怀疑:是不是自己哪儿没做好啊,这钱难道就这么打水漂了?
就在原告感觉走投无路的时候,经人介绍找到了杨杭川律师,他在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执业,专注合同纠纷等领域。
杨杭川律师仔细梳理材料时,发现了关键的“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个细节。这就意味着,不管对账人有没有离职,他当初是被告指定来负责对账结算的,签的字就应该有法律效力。
找到这个关键,律师就开始围绕它制定策略。他系统地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一系列证据就像一把把利刃,把被告的抗辩理由割得粉碎。
到了庭审的时候,被告依旧坚持说“对账人离职、无权对账”。而杨律师则是底气十足,直接用“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个突破口,否定了被告的抗辩逻辑。同时,他还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违约金。
原告在庭上紧张得手心直冒汗,眼睛紧紧盯着法官,心里七上八下的。当法官宣判被告要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还要支付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并且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都由被告承担的时候,原告先是一愣,然后紧悬着的心一下子落了地,长出了一口气,眼眶都有点湿润了。
记住这几点,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就不怕:第一,合同里指定结算人要写清楚权利和有效期,别留漏洞。第二,交易过程的单据、发票、记录等都要保存好,关键时刻能当证据。第三,遇到欠款纠纷别自己瞎琢磨,尽早找专业律师帮忙。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签合同时条款要严密,遇到问题别惊慌,细节往往是关键。在这个案子里,杨杭川律师精准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的关键,梳理证据链驳斥被告,让原告追回了欠款,保障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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