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诈骗报案材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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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提供涉嫌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如:留下的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等等。
公司合同诈骗报案材料有哪些?

公司合同诈骗报案材料有哪些?

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提供涉嫌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如:留下的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等等。

一、公司合同诈骗报案材料包括哪些

1、提供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2、提供涉嫌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如:留下的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

3、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

4、收受受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请尽量提供逃匿的依据。如关闭通讯工具,转移货物、货款,搬迁住所等证明本材料等。

5、提供涉嫌人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依据。如:留下的书写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假身份证、刊登虚假广告的报刊、杂志等。

6、涉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如来信、电报等各种材料等。

二、合同诈骗罪立案流程

合同诈骗罪是公诉案件,案件流程大致如下:

1、受害人需要向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

2、报案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报案材料,警察审核以后符合立案条件便可以立案;

3、立案后公安机关便进行侦查以确定事实和收集证据;

4、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便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

5、检察院受到材料后会审查起诉,经审查若构不成犯罪(包括合同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不满足或证据不足等情形)便不提起公诉,若初步认为构成犯罪变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6、提起公诉后,最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三、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综上所述,在于别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就各项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在之后的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现对方有欺诈行为,就要及时停止合作,并且第一时间报警,千万不要私下进行解决,在报案的时候,要将需要的材料一次性携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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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诈骗报案材料范文
[律师回复] 对于借款诈骗报案材料范文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诈骗报案材料
西安市公安局:
报案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住所地:××××××,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
1、×××,男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住所地:××××××,联系电话:××××××;
2、×××,男,汉族,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系本公司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报案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追被举报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以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案情事实与经过:
被举报人在×××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先后三次以资金周转名义向报案人借款,出具借款担保合同,承诺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三个月,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并以银行转账和其他形式向报案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到期后不能还款,给报案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报案人寻找被举报人×××未果,电话停机,另一举报人×××否认与此事件有关,那么被举报人×××及
其投资公司就成了本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被举报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虚假借款人以借款为名,骗取钱财进行诈骗,仅从报案人处就募集到资金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被举报人虚构事实,以高息为诱,设置骗局,虚拟借款人,公司做担保人,将诈骗款收取,使用诈骗方式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为使报案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报案人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回受害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报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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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举报诈骗罪犯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怎样写举报诈骗罪犯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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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报案材料有哪些
1、所签订的合同(协议)。2、行为人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3、已经履行小额合同、部分合同的,应当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4、收受受害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请尽量提供逃匿的依据。5、提供行为人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依据。6、行为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也请尽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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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诈骗立案材料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诈骗立案材料
1、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
2、受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涉嫌诈骗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
3、提供涉嫌人进行诈骗的事实材料,如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一般涉嫌人会留下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
4、提供证明诈骗的危害后果的材料。如受害者已经履行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造成相应损失的,提供损失结果的证据。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如双方在来往中的邮件,书函等材料。 这是合同诈骗罪立案材料需要的
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常见形式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预防方法
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金的行为。
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
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集资诈骗报案材料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控告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公司地址:室
公司电话:010-
王某电话:1
戚:男,汉族地址:身份证号码:1联系电话:138
控告事由:
上述被控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6年3月28日,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以出资成立公司公司为由,共同签订《联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控告人出资公司,负责日常经营运作,由控告人负责流动资金的筹措。之后合同还对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进行了约定,联营企业实行董事会负责制,并于2006年4月12日以联营企业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了董事会及其组成人员。并在当天做出董事会决议,决定由被控告人出资的公司出资300万元,占联营公司60的股价,控告人出资200万占联营40的股价。董事长由被控告人担任,控告人的股东任副董事长,被控告人任总经理。会后,由被控告人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的相关手续,被控告人均一口答应。由此,控告人分别于4月21日电汇10万,4月28日电汇10万,6月9日电汇30万到公司,在2006年4月22日电汇80万元至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的账户,并得到限公司收款收条。这样,控告人先后共计汇出130万元。
2006年6月24日,在召开股东会议,控告人提出:公司拖到现在没有成立,现在必须马上完善公司,拿出财务报表与生产规划。赵总经理表态说好办,几天就完好。后来电话就联系不上了。于2006年8月3日我公司派到贵阳近一个月,找人不见、公司关门到法定代表人陈某家找几次,后来一天早上把堵在家里,陈表态说:我是法定代表人,你们是法人股东,我只对法定代表人谈话,别人谁来了我都不接待。在无奈之下,朱回到汇报情况。我公司法人打电话联系又联系不上最后无奈之下法人发信息说:若再不接电话安排公司500万元注册一事,我公司就报案了。这时陈回电话定于2006年10月11日开会商定。
2006年10月11日下午在,由陈某、王祥、赵、朱、文共同商定:公司退回公司120万元投资款,并于2006年10月22日前将120万元汇到帐户。
2006年10月23日陈某打电话说公司没款,发锌精粉3个车皮(有承诺书)给我公司,2006年10月28日之前发出10月29日陈某又打电话说没有车皮并让我们报车皮计划(有委托书),实际又想拖延时间2006年11月4日我公司告之陈某车皮批下来了,其又说货多了还有6个车皮,让我公司领导来凯里发货。11月6日早上我公司王董事长等4人到凯里,6日上午接电话说和下午到凯里接我们去看货、运货,6日下午电话就打不通了,人也没见到。一直联系到现在电话也联系不上,人也见不到。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赵、陈与易的行为,主观上完全是有计划、有步骤、有预谋的以合法的联营合同形式非法侵占控告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控告人财产损失达130万之巨,且各被控告人都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收受控告方后至今无法联系,他们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稳定与秩序,给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无法估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各控告人完全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该追究被控告人赵、陈、牛破坏经济秩序罪及其相关人员法律刑事责任。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赵、陈、牛的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挽回控告方130万元的损失。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北。
集资诈骗怎么写报案材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控告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公司地址:室
公司电话:010-
王某电话:1
戚:男,汉族地址:身份证号码:1联系电话:138
控告事由:
上述被控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6年3月28日,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以出资成立公司公司为由,共同签订《联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控告人出资公司,负责日常经营运作,由控告人负责流动资金的筹措。之后合同还对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进行了约定,联营企业实行董事会负责制,并于2006年4月12日以联营企业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了董事会及其组成人员。并在当天做出董事会决议,决定由被控告人出资的公司出资300万元,占联营公司60的股价,控告人出资200万占联营40的股价。董事长由被控告人担任,控告人的股东任副董事长,被控告人任总经理。会后,由被控告人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的相关手续,被控告人均一口答应。由此,控告人分别于4月21日电汇10万,4月28日电汇10万,6月9日电汇30万到公司,在2006年4月22日电汇80万元至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的账户,并得到限公司收款收条。这样,控告人先后共计汇出130万元。
2006年6月24日,在召开股东会议,控告人提出:公司拖到现在没有成立,现在必须马上完善公司,拿出财务报表与生产规划。赵总经理表态说好办,几天就完好。后来电话就联系不上了。于2006年8月3日我公司派到贵阳近一个月,找人不见、公司关门到法定代表人陈某家找几次,后来一天早上把堵在家里,陈表态说:我是法定代表人,你们是法人股东,我只对法定代表人谈话,别人谁来了我都不接待。在无奈之下,朱回到汇报情况。我公司法人打电话联系又联系不上最后无奈之下法人发信息说:若再不接电话安排公司500万元注册一事,我公司就报案了。这时陈回电话定于2006年10月11日开会商定。
2006年10月11日下午在,由陈某、王祥、赵、朱、文共同商定:公司退回公司120万元投资款,并于2006年10月22日前将120万元汇到帐户。
2006年10月23日陈某打电话说公司没款,发锌精粉3个车皮(有承诺书)给我公司,2006年10月28日之前发出10月29日陈某又打电话说没有车皮并让我们报车皮计划(有委托书),实际又想拖延时间2006年11月4日我公司告之陈某车皮批下来了,其又说货多了还有6个车皮,让我公司领导来凯里发货。11月6日早上我公司王董事长等4人到凯里,6日上午接电话说和下午到凯里接我们去看货、运货,6日下午电话就打不通了,人也没见到。一直联系到现在电话也联系不上,人也见不到。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赵、陈与易的行为,主观上完全是有计划、有步骤、有预谋的以合法的联营合同形式非法侵占控告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控告人财产损失达130万之巨,且各被控告人都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收受控告方后至今无法联系,他们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稳定与秩序,给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无法估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各控告人完全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该追究被控告人赵、陈、牛破坏经济秩序罪及其相关人员法律刑事责任。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赵、陈、牛的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挽回控告方130万元的损失。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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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报案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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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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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
公司地址:室
公司电话:010-
王某电话:1
戚:男,汉族地址:身份证号码:1联系电话:138
控告事由:
上述被控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6年3月28日,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以出资成立公司公司为由,共同签订《联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控告人出资公司,负责日常经营运作,由控告人负责流动资金的筹措。之后合同还对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进行了约定,联营企业实行董事会负责制,并于2006年4月12日以联营企业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了董事会及其组成人员。并在当天做出董事会决议,决定由被控告人出资的公司出资300万元,占联营公司60的股价,控告人出资200万占联营40的股价。董事长由被控告人担任,控告人的股东任副董事长,被控告人任总经理。会后,由被控告人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的相关手续,被控告人均一口答应。由此,控告人分别于4月21日电汇10万,4月28日电汇10万,6月9日电汇30万到公司,在2006年4月22日电汇80万元至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的账户,并得到限公司收款收条。这样,控告人先后共计汇出130万元。
2006年6月24日,在召开股东会议,控告人提出:公司拖到现在没有成立,现在必须马上完善公司,拿出财务报表与生产规划。赵总经理表态说好办,几天就完好。后来电话就联系不上了。于2006年8月3日我公司派到贵阳近一个月,找人不见、公司关门到法定代表人陈某家找几次,后来一天早上把堵在家里,陈表态说:我是法定代表人,你们是法人股东,我只对法定代表人谈话,别人谁来了我都不接待。在无奈之下,朱回到汇报情况。我公司法人打电话联系又联系不上最后无奈之下法人发信息说:若再不接电话安排公司500万元注册一事,我公司就报案了。这时陈回电话定于2006年10月11日开会商定。
2006年10月11日下午在,由陈某、王祥、赵、朱、文共同商定:公司退回公司120万元投资款,并于2006年10月22日前将120万元汇到帐户。
2006年10月23日陈某打电话说公司没款,发锌精粉3个车皮(有承诺书)给我公司,2006年10月28日之前发出10月29日陈某又打电话说没有车皮并让我们报车皮计划(有委托书),实际又想拖延时间2006年11月4日我公司告之陈某车皮批下来了,其又说货多了还有6个车皮,让我公司领导来凯里发货。11月6日早上我公司王董事长等4人到凯里,6日上午接电话说和下午到凯里接我们去看货、运货,6日下午电话就打不通了,人也没见到。一直联系到现在电话也联系不上,人也见不到。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赵、陈与易的行为,主观上完全是有计划、有步骤、有预谋的以合法的联营合同形式非法侵占控告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控告人财产损失达130万之巨,且各被控告人都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收受控告方后至今无法联系,他们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稳定与秩序,给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无法估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各控告人完全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该追究被控告人赵、陈、牛破坏经济秩序罪及其相关人员法律刑事责任。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赵、陈、牛的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挽回控告方130万元的损失。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北。
集资诈骗报案材料怎样写
[律师回复] 对于集资诈骗报案材料怎样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控告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公司地址:室
公司电话:010-
王某电话:1
戚:男,汉族地址:身份证号码:1联系电话:138
控告事由:
上述被控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6年3月28日,控告人与被控告人以出资成立公司公司为由,共同签订《联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控告人出资公司,负责日常经营运作,由控告人负责流动资金的筹措。之后合同还对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进行了约定,联营企业实行董事会负责制,并于2006年4月12日以联营企业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了董事会及其组成人员。并在当天做出董事会决议,决定由被控告人出资的公司出资300万元,占联营公司60的股价,控告人出资200万占联营40的股价。董事长由被控告人担任,控告人的股东任副董事长,被控告人任总经理。会后,由被控告人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的相关手续,被控告人均一口答应。由此,控告人分别于4月21日电汇10万,4月28日电汇10万,6月9日电汇30万到公司,在2006年4月22日电汇80万元至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的账户,并得到限公司收款收条。这样,控告人先后共计汇出130万元。
2006年6月24日,在召开股东会议,控告人提出:公司拖到现在没有成立,现在必须马上完善公司,拿出财务报表与生产规划。赵总经理表态说好办,几天就完好。后来电话就联系不上了。于2006年8月3日我公司派到贵阳近一个月,找人不见、公司关门到法定代表人陈某家找几次,后来一天早上把堵在家里,陈表态说:我是法定代表人,你们是法人股东,我只对法定代表人谈话,别人谁来了我都不接待。在无奈之下,朱回到汇报情况。我公司法人打电话联系又联系不上最后无奈之下法人发信息说:若再不接电话安排公司500万元注册一事,我公司就报案了。这时陈回电话定于2006年10月11日开会商定。
2006年10月11日下午在,由陈某、王祥、赵、朱、文共同商定:公司退回公司120万元投资款,并于2006年10月22日前将120万元汇到帐户。
2006年10月23日陈某打电话说公司没款,发锌精粉3个车皮(有承诺书)给我公司,2006年10月28日之前发出10月29日陈某又打电话说没有车皮并让我们报车皮计划(有委托书),实际又想拖延时间2006年11月4日我公司告之陈某车皮批下来了,其又说货多了还有6个车皮,让我公司领导来凯里发货。11月6日早上我公司王董事长等4人到凯里,6日上午接电话说和下午到凯里接我们去看货、运货,6日下午电话就打不通了,人也没见到。一直联系到现在电话也联系不上,人也见不到。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赵、陈与易的行为,主观上完全是有计划、有步骤、有预谋的以合法的联营合同形式非法侵占控告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控告人财产损失达130万之巨,且各被控告人都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收受控告方后至今无法联系,他们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稳定与秩序,给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无法估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各控告人完全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该追究被控告人赵、陈、牛破坏经济秩序罪及其相关人员法律刑事责任。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赵、陈、牛的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挽回控告方130万元的损失。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北。
怎样写举报诈骗罪犯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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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报案材料怎么写?
诈骗罪的报案材料要写清楚事情发生的经过和具体内容,可能的话,再写上认为构成犯罪的理由;尽可能全面的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有真的最好,是假的也要尽量提供,也许有线索在里面;相关证据:合同、交款票据、广告承诺资料、产品说明、技术资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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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诈骗立案材料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立案材料
1、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
2、受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涉嫌诈骗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请尽量提供。
3、提供涉嫌人进行诈骗的事实材料,如签订合同的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的相关依据。一般涉嫌人会留下印章、印鉴、假名片、假工作证、假营业执照,盖假公章各种证明等。
4、提供证明诈骗的危害后果的材料。如受害者已经履行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材料;造成相应损失的,提供损失结果的证据。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如双方在来往中的邮件,书函等材料。 这是合同诈骗罪立案材料需要的
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常见形式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预防方法
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切忌脑子一热,一掷千金的行为。
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等。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降低受骗几率。
对那些不熟悉的购货人,尽量避免收取其开出的“远期支票”。因为利用“空头期票”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他们往往利用支付货款的“档期”,转移货物后逃匿或者将货物销售一空后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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