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遭遇了一场跨省份玉米原料购销引发的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该公司作为供货方,与被告一签订原料购销合同,约定将玉米送至被告二厂区,按实际供货量结算,公司先开具发票,被告按发票金额付款。公司依约完成273.4吨玉米供货,足额开具发票后,被告一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444754.8元货款长期拖欠拒不支付。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一需支付货款本金444754.8元,并按年利率5.175%支付自2024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全额承担。此前,根据原《合同x》相关规定,对于此类买卖合同纠纷,在证据收集和责任认定上较为严格。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虽有供货事实,但在跨区域交易中,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关联性成为难题,被告二抗辩其仅为货物接收方,并非合同相对方,无付款义务;被告一则拒不到庭应诉,试图逃避付款责任,这使得公司陷入维权困境。
在此情况下,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了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的毕晓娜律师代理维权。毕晓娜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原料购销合同、发货单、地磅结算数据、银行交易明细、发票凭证、微信催款记录等全链条证据,精准锁定合同相对方、实际供货量、欠付货款金额等核心事实。同时,依据新施行的《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主张欠付货款本金,并按LPR上浮50%的标准合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清晰厘清被告二仅为货物接收方、不承担付款责任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在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上进行了优化,更加注重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了违约责任和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其更加强调证据的关联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守约方的合理补偿。按照原规定,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可能不够明确和具体,而《民法典》则为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毕晓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一构成违约,依法判令其向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货款444754.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全额承担。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毕晓娜律师在处理跨域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专业能力,也展示了《民法典》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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