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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在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焦点与举证难点。从证据角度看,网络侵权行为具有虚拟性和易逝性,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证明力认定是关键。实践中,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易事,还需准确适用法律厘清维权边界。此外,当被告提起反诉时,如何有效抗辩也是一大挑战。
在某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中,原告因与案外人正常交往被被告误解,被告在抖音平台公开原告隐私信息并辱骂,引发网络骚扰,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且出现心理问题。被告还提起反诉称原告侵害其名誉权。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班兆然律师凭借在合同纠纷领域积累的专业经验参与此案。
班兆然律师首先全面固定证据,包括被告发布的侵权视频、评论、私信辱骂、平台投诉记录、心理诊疗报告及律师费票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据民法典,明确我国婚姻关系以登记生效为原则,证明原告与案外人交往时被告未登记结婚,被告行为不属于合法自力救济。同时,区分私人争执与公开侵权,证明原告仅私下回应,未公开散布被告信息或辱骂,不构成名誉侵权。围绕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律师费提出明确诉讼主张,并有效抗辩被告反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成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并持续十日,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请求与被告全部反诉请求,本诉与反诉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此案表明,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精准固定电子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有效抗辩反诉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班兆然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之外,于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也展现出专业能力,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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