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实务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中止和中断情形的认定存在分歧。通说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然而,当存在义务人故意隐瞒身份等情形时,权利人可能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此时诉讼时效的认定就变得复杂。部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同,导致裁判结果存在差异。
在某农资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作为农资经销主体,与被告建立多年供货合作关系,被告长期以假名签署欠款凭证与收货单据,拖欠多笔货款未付。一审阶段,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采信该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原告不服,委托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的吴绍俊律师代理二审。吴绍俊律师在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吴绍俊律师接受委托后,从两大关键维度展开突破。一方面,破解时效抗辩核心。被告以假名签署单据的行为,使原告长期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虽曾多次主张权利、向公安机关求助,但均因被告身份不明无法有效维权。该情形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且原告直至2022年才明确被告真实身份,此时才满足“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一审时效认定有误。另一方面,固定欠款事实证据。全面核对案涉全部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确认被告对以假名签署的欠据、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应货款金额可明确核算,不存在被告主张的“已现金结清、单据未收回”的情形,欠款事实清晰可查。基于上述梳理,吴绍俊律师在二审中围绕“诉讼时效未届满”“欠款事实成立”两大核心,提交完整证据链,阐述法律意见,驳斥被告抗辩观点。
二审法院采纳了吴绍俊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驳回原告诉求的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全部认定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按比例承担。该案表明,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存在义务人故意隐瞒身份等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形时,可通过论证时效中止来突破时效抗辩。同时,通过全面梳理证据,固定欠款事实,能为案件胜诉提供有力支持。这对于处理同类买卖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吴绍俊律师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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