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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普遍的争议焦点,即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适用法定从轻情节。通说认为,在共同犯罪里,各被告人的行为和主观故意存在差异,对于从犯、自首等情节的认定标准,不同裁判者可能有不同理解。这就导致在实际案件中,被告人能否获得从轻处罚存在不确定性,辩护律师需要充分举证和论证,才能说服裁判机关。
在辽宁省某市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任XX等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任XX被指定由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张相奎律师担任辩护人。
张相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经验。接受指定后,他全面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任XX。任XX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张相奎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一是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二是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三是任XX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任XX数额特别巨大。但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决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此案表明,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律师精准论证被告人的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能为被告人争取相对较轻的刑罚。张相奎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辩护思路和方法,对同类案件的辩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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