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烧伤的等级认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8
浏览10w+
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烧伤的等级认定有Ⅰ度烧伤、浅Ⅱ度烧伤、深Ⅱ度烧伤、Ⅲ度烧伤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当交通事故造成的烧伤进行严格的认定,生活中有的时候会发生火灾导致一些人出现烧伤,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烧伤的程度不一样,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也是不同的,根据烧伤级别,可以判断烧伤的程度。

交通事故烧伤的等级认定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烧伤的等级认定有哪些?

烧伤,因为其烧伤的程度不同,所以其所处的分类也是不同的。那烧伤的等级分类是什么呢?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三级

三级烧伤的患者主要表现为器官严重缺损或者是畸形,并且有严重的功能障碍和并发症,需要特殊的医疗以及护理来维持。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患者的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是畸形,并且有轻度的功能障碍或者是并发症,需要一般的医疗依赖,不过生活是可以自理的。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烧伤的治疗原则

1、保护烧伤区,防止或尽量清除外源性污染。

2、防治低血容量和休克。

3、治疗局部和全身感染。

4、促进创面尽早愈合,尽量减少瘢痕所致的功能障碍和畸形。

5、防治多系统功能衰竭。

三、烧伤的治疗方法

1、轻度烧伤

最好立即用冷水或冰水浸泡45min,创面用手术皂清洗、清创和彻底冲洗,清除大疱液体,随后用凡士林或磺胺嘧啶银纱布覆盖创面,再用厚吸水棉包裹,绷带包扎;每2~3天更换敷料以检查有无感染。

头面部、会阴部、单侧躯干烧伤,严重创面感染,适用暴露疗法。该法需室内清洁,空气流通好,室温30℃左右,相对湿度40%左右,床上用品尽量消毒处理。创面避免受压,定期翻身,关节部位尽量制动。

2、全身治疗

成人Ⅱ度或Ⅲ度烧伤面积超过15%~20%,小儿烧伤面积超过10%的病人,有可能发生低血容量性休克,应进行补液治疗,此外,应依据情况给予适当的支持疗法。

3、烧伤的感染处理

感染是引起死亡的首要原因。凡创伤分泌物的颜色、气味、量发生改变,尤其是出现脓性分泌物,创面出现潮湿溶解,或有点状虫咬状变化,提示创面有感染迹象,应用抗生素治疗。

必要时需作脓液培养和药敏试验。用药量应足,早期给药,多主张静脉给药,必要时,可2~3种抗生素联合用药。若有真菌感染,应给予抗真菌治疗。

四、烧伤怎么处理

第一、冲

指的就是烧伤后要先用冷水冲(迅速降温,有利减轻烧伤程度)。可将受伤的肢体放在流动的自来水下冲洗,可降低局部温度,减轻创面疼痛,阻止热力的继续损害及减少渗出和水肿。

第二、脱

冲完水后再来脱衣服的话,可以避免把烧焦的皮或粘在衣物上的伤口再一次的扯脱。

第三、泡

脱完衣服,将伤处再泡水(可以清洗伤口的脏物和降温)。

第四、盖

盖上一层薄薄的清洁浴巾或床单之类物品(记住,此动作是在送医途中,保护伤口)。

第五、送

急送医院治疗。

需要明确的是,在对交通事故烧伤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严格按照烧伤的等级认定标准进行,避免出现认定错误或者不合理导致伤员受到不合理的赔付情况发生,造成纠纷矛盾的应当提交司法机关进行诉讼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在造成交通事故对人员烧伤后,应当第一时间送到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8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4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交通事故烧伤的等级认定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58****24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4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3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5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2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2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3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2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7****57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8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7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4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1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6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5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烧伤级别划分为哪几个等级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w+浏览
损害赔偿
三度烧伤伤残等级认定
[律师回复] 1、三度烧伤只是标明了局部的严重程度,能否构成伤残以及程度,要结合部位、面积和对功能的影响程度对照标准而定。
2、因此,当事人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才能做工伤鉴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而且同样的等级各地赔偿金额会有差异。具体步骤如下: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44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鉴定烧伤伤残等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2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级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级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级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5级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5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6级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6级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7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7级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8级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8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8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9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10级注:
①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1级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1级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2级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3级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3级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4级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5级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5级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6级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6级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7级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7级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8级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9级注:
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交通事故损伤等级有几个等级?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交通事故损伤等级有几个等级,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怎么解决?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交通事故
烧伤后鉴定5% 可以上等级
[律师回复] 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根据鉴定结果计算,最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5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损伤等级有几个等级?
交通事故损伤等级一共有十个等级,其中认定为最严重的是可以认定为一级伤残;如果伤残比较轻的,是可以认定为十级伤残;不同的伤情所存在的伤残等级就会不一样的,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10w+浏览
交通事故
伤残等级认定标准,工伤等级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 aO2 4.1~8kP a或P a CO2 7.9~6kP a; (2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 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 d d- chi ari综合症; (2 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 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 7)全胰切除; (2 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 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 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 2)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 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 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 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 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 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 6)尘肺Ⅲ期; (2 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 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 1)粒细胞缺乏症; (3 2)全胃切除; (3 3)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 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 D 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2)利手前臂缺失; (2 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 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 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 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 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 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 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 1)心功能不全二级; (3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 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 4)肺功能中度损害; (3 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 6)尘肺Ⅱ期; (3 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 8)呼吸困难3级; (3 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 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 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 4)慢性白血病; (4 5)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 6)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 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 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 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 1)永久性膀胱造瘘; (5 2)重度排尿障碍; (5 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 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 5)双侧肾上腺缺损; (5 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 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 D 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 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 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 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4)非得手前臂缺失; (2 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 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 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 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 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 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 4)瓣膜置换术后; (3 5)双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中度损伤; (3 7)呼吸困难3级或P aO278~ 10.7kP a; (3 8)肝切除1/2; (3 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 1)胰切除2/3; (4 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 3)胃切除3/4; (4 4)小肠切除2/ 3,保留回盲部; (4 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 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 8)慢性中毒性肾病; (4 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 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 2)两侧、副缺缺损; (5 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4)缺损; (5 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闭锁; (5 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 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 D 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 3、>1/5; (2 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 2)三肢瘫肌力4级; (2 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 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 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 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 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拇指缺失; (3 2)一侧踝以下缺失; (3 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 cm以上者; (3 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 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 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 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 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 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3)肝切除1/3; (4 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 5)胰切除1/2; (4 6)白血病完全缓解; (4 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 8)胃切除2/3; (4 9)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 1)一侧肾切除; (5 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 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 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 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 (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 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 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 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 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 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 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 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 1)一前足缺失; (3 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 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 4)下肢伤后缩?lt;3 cm、>2 cm者; (3 5)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轻度损害; (3 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 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 9)放射性蠓蜗宋???lt;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1)肺切除1/4; (4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 4)成人脾摘除; (4 5)胰切除1/3; (4 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 7)白细胞减少症; (4 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 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 1)小肠切除1/2; (5 2)结肠大部分切除; (5 4)轻度排尿障碍; (5 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狭窄; (5 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 D bhl或一耳>=91 D 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 3、<2/3; (19)牙槽骨损伤长>= 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 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 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 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 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 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 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 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 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 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 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 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 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 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 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 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 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 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 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 2)肺段切除; (4 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 4)肝部分切除; (4 5)胆道修补术后; (4 6)脾部分切除; (4 7)胰部分切除; (4 8)腹壁缺损10 cm左右; (4 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 1)一侧肾上腺缺损; (5 2)输尿管修补术后; (5 3)尿道修补术后; (5 4)一侧、副切除; (5 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 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 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 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 D bhl或一耳损失>=71 D 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 cm,牙脱落4个以上; (2 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 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 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 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 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 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 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 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 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 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 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 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 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5)肺修补术; (3 6)支气管成形术; (3 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8)乳腺成形术后; (3 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 1)子宫修补术后; (4 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 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 D bhl,或一耳>=56 D 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 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 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 3)鼻中隔穿孔; (2 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 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 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 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 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 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 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 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 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 7)胸壁异物滞留; (3 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 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 1)胰修补术后; (4 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 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 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 5)肾修补术后; (4 6)膀胱修补术后; (4 7)卵巢修补术后; (4 8)输卵管修补术后; (4 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 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烧伤对应的工伤等级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共分为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不同层次的伤残等级,所受赔偿金额尽不相同。
10w+浏览
交通事故
你好,我一个亲戚因为煤气爆炸,整个人被烧伤,面部最严重,胳膊和背部都有伤,医院说是三度烧伤,我想问一下三度烧伤 伤残等级如何鉴定?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三度烧伤 伤残等级鉴定需要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下是相关鉴定标准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7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10级
注:
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1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2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3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3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4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5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5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6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6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7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7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8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9级
注:
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烧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2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级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级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级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5级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5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6级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6级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7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7级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8级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8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8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9级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10级注:
①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1级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1级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2级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3级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3级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4级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5级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5级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6级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6级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7级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7级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8级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9级注:
①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4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司法鉴定烧伤等级是怎样的?
1、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2、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
10w+浏览
损害赔偿
工伤烧伤后等级鉴定`法医讲5%没有`但有1%请问能上等级吗
[律师回复] 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根据鉴定结果计算,最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5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工伤烧伤后等级鉴定`法医讲5%没有`但有1%请问能上等级吗
[律师回复] 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根据鉴定结果计算,最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5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工伤认定的等级分几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
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
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
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
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
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
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
7)心功能不全;
(1
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
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
aO2
4.1~8kP
a或P
a
CO2
7.9~6kP
a;(2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
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
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
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
d
d-
chi
ari综合症;(2
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
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
7)全胰切除;(2
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
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
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
2)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3
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
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
1
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
1)偏瘫肌力3级;
(1
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
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
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
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
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
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
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
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
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2
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
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2
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2
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2
6)尘肺Ⅲ期;(2
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
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2
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
1)粒细胞缺乏症;(3
2)全胃切除;(3
3)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
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
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
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
D
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
1)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
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
3)舌缺损全舌的2/3;
(1
4)双侧完全性面瘫;
(1
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
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
7)单肢瘫肌力2级;
(1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
2)利手前臂缺失;(2
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2
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
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
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2
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
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
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后;(3
1)心功能不全二级;(3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3
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
4)肺功能中度损害;(3
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
6)尘肺Ⅱ期;(3
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
8)呼吸困难3级;(3
9)肝切除2/3;(40)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4
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
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
3)再生障碍性贫血;(4
4)慢性白血病;(4
5)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
6)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4
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4
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4
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
1)永久性膀胱造瘘;(5
2)重度排尿障碍;(5
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5
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
5)双侧肾上腺缺损;(5
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
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
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
D
bhl;
(1
1)鼻缺损1/3以上;
(1
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
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
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
5)上或下唇缺损1/2;
(1
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
7)舌缺损2/
3、1/3’
(1
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
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2
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
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2
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
4)非得手前臂缺失;(2
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
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
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
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2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
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
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
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3
4)瓣膜置换术后;(3
5)双肺叶切除;(3
6)肺功能中度损伤;(3
7)呼吸困难3级或P
aO278~
10.7kP
a;(3
8)肝切除1/2;(3
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
1)胰切除2/3;(4
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4
3)胃切除3/4;(4
4)小肠切除2/
3,保留回盲部;(4
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4
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
8)慢性中毒性肾病;(4
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
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
2)两侧、副缺缺损;(5
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
4)缺损;(5
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
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
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
8)闭锁;(5
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
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
2)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
3)双眼矫正视力=0.
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
4)双耳听力损失=71
D
bhl;
(1
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
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
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
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
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
3、1/5;(2
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
2)三肢瘫肌力4级;(2
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
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2
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
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
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
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
1)一拇指缺失;(3
2)一侧踝以下缺失;(3
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
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
cm以上者;(3
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3
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3
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
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
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
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
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
3)肝切除1/3;(4
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
5)胰切除1/2;(4
6)白血病完全缓解;(4
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
8)胃切除2/3;(4
9)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
1)一侧肾切除;(5
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
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
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
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

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
1)双耳听力损失=56
BHL;
(1
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
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
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
5)牙糟骨损作78
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
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
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
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2
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
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2
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2
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2
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2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
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2
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3
1)一前足缺失;(3
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3
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3
4)下肢伤后缩?lt;3
cm、2
cm者;(3
5)肺叶切除;(3
6)肺功能轻度损害;(3
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3
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3
9)放射性蠓蜗宋?化??lt;两叶)肺功能正常;(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
1)肺切除1/4;(4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4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4
4)成人脾摘除;(4
5)胰切除1/3;(4
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4
7)白细胞减少症;(4
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4
9)血小板减少(8×1010/L);(50)胃切除1/2;(5
1)小肠切除1/2;(5
2)结肠大部分切除;(5
4)轻度排尿障碍;(5
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
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
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
8)狭窄;(5
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
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
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
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
4)外伤性青光眼;
(1
5)双耳听力损失=41
D
bhl或一耳=91
D
bhl;
(1
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
7)发声及言语困难;
(1
8)一耳或双耳缺损1/
3、2/3;
(1
9)牙槽骨损伤长=
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2
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
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2
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2
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
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
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2
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2
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2
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3
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3
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3
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
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3
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3
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3
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
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3
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40)心功能不全一级;(4
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4
2)肺段切除;(4
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4
4)肝部分切除;(4
5)胆道修补术后;(4
6)脾部分切除;(4
7)胰部分切除;(4
8)腹壁缺损10
cm左右;(4
9)胃部分切除;(50)小肠部分切除;(5
1)一侧肾上腺缺损;(5
2)输尿管修补术后;(5
3)尿道修补术后;(5
4)一侧、副切除;(5
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
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
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5
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5
9)性功能障碍;(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6
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
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
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
5)双耳听力损失=31
D
bhl或一耳损失=71
D
bhl;
(1
6)发声及言语不畅;
(1
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
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
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
cm,牙脱落4个以上;(2
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2
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2
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2
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2
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2
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2
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
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2
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3
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3
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3
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3
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
5)肺修补术;(3
6)支气管成形术;(3
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
8)乳腺成形术后;(3
9)隔肌修补术后;(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4
1)子宫修补术后;(4
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4
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
1)外伤性瞳孔放大;
(1
2)双耳听力损失=26
D
bhl,或一耳=56
D
bhl;
(1
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
4)发声障碍;
(1
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
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
7)铬鼻病(无症状者);
(1
8)嗅觉丧失;
(1
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2
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2
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2
3)鼻中隔穿孔;(2
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2
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2
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2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2
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2
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3
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3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3
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3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3
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3
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
7)胸壁异物滞留;(3
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3
9)肝修补术后;(40)脾修补术后;(4
1)胰修补术后;(4
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4
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4
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4
5)肾修补术后;(4
6)膀胱修补术后;(4
7)卵巢修补术后;(4
8)输卵管修补术后;(4
9)乳腺修补术后;(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5
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处理 > 交通事故烧伤的等级认定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