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众多案件中,不起眼的证据细节往往能决定胜负。就像在劳动者XX被欠薪一案中,一份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成为了扭转局面的关键。
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某合作合同》,约定担任某职务,年薪50万元(每月支付3万元,剩余部分合同期满后考核拨付)。工作期间,XX不仅为该农业公司提供劳动,还为其关联合作社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来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XX在备忘单上签字确认月薪由3万元先后降至2万元、1万元。合同期满后,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
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后,原一审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这时候,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21842)接手了此案。
周英律师在二审阶段,仔细收集并组织了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向劳动监察及政务平台投诉的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表明XX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依据这些新证据,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中,周英律师提出了多个重要主张。首先,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律师从合同条款中提取岗位职责、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等要素,论证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其次,XX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再者,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律师通过举证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订合同、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注册地相近、工资支付混同等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最后,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委托合作合同》,但内容包含工作岗位、职责、考勤、规章制度等,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并曾向劳动监察、政务平台等寻求救济,未超过诉讼时效。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订销售合同,工作内容交叉,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XX在备忘单上签字降薪,且无证据证明受胁迫,应视为双方合意;合同期满后电话沟通中公司同意支付8万元但附加追回货款条件,因条件未成就,法院按备忘单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为4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连带责任。
最终,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周英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案件逾两百件。在这个被欠薪案件中,她凭借对证据的敏锐把握和专业的法律分析,在前期仲裁和原一审均不利的情况下,成功为客户争取到了实际可执行的回款,展现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