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刘晟始终坚持“专业、高效、务实”的办案原则,注重事前防范潜在法律风险,事中把控案件走向,事后妥善解决纠纷。下面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展示这一原则是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落地并取得良好结果的。
2024年5月,蒋某某联系朱某某、陈某某等工友为其翻修蔬菜大棚。5月24日,朱某某在搭建大棚时因水泥柱子断裂从高处摔下受伤。经诊断,朱某某腰椎骨折等多处损伤,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蒋某某通过陈某某向朱某某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蒋某某支付大棚翻修款后,陈某某仅代收款项并转给案外人分配报酬,未从中获利。
然而,朱某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蒋某某和陈某某一并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X焉耆垦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38,874.16元。陈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及团队介入。
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集中在:蒋某某与陈某某之间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朱某某受伤的责任应如何划分;朱某某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刘晟团队作为被告陈某某的代理人,围绕核心争议展开针对性答辩及举证。
首先,刘晟团队精准定位案件核心,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他们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锁定“陈某某与朱某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陈某某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两大核心争议点,结合《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制定“否定雇佣关系、强调无过错、主张免除责任”的策略。
其次,团队高效厘清法律关系,成功否定雇佣关系。从雇佣关系的核心特征出发,他们充分论证陈某某与朱某某均受蒋某某雇佣,共同为蒋某某提供大棚翻修劳务,陈某某仅代收报酬并转交分配,未从中获利,也未对朱某某实施指挥、监督行为,二者系工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再次,团队清晰论证无过错属性,夯实免责基础。针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提供的水泥柱子断裂致其受伤”,团队明确指出水泥柱子系蒋某某提供,施工安排、现场监督均由蒋某某负责,陈某某与朱某某同为劳务提供者,对劳动条件的提供无任何责任;朱某某受伤系柱子断裂及自身安全注意不足所致,陈某某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刘晟团队专业把控诉讼流程,高效化解赔偿风险。从案件证据梳理、答辩状撰写到庭审辩论,全程专业高效推进,凭借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精准把握,清晰传递辩护观点,有效应对原告诉求。
经法院审理,完全采纳刘晟团队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朱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22,258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驳回朱某某对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朱某某对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92元,由朱某某承担1061元,蒋某某承担2131元。成功为委托人陈某某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刘晟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6528201910089234,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劳务纠纷等领域,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委托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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