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有一定关联,但不能简单将违约金看作损害赔偿。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预先确定性和惩罚性,不以实际损失发生为前提。损害赔偿则是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填补实际损失为目的。
若违约金的性质为补偿性,且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当,此时可在一定程度上视为损害赔偿。但当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数额高于实际损失时,就不能等同于损害赔偿。我国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调整。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怎样的关系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均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二者联系在于,都旨在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遭受的损失,且违约金约定旨在预先确定赔偿数额,避免证明损害的困难。
二者区别明显,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一旦违约,违约方按约定支付;损害赔偿则是根据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违约金具有一定惩罚性,即便无实际损失或损失小于违约金,违约方也可能要支付;而损害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可请求适当减少。
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在法律上如何适用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均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金钱。损害赔偿则是违约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而进行的赔偿。
二者适用规则如下:
首先,若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主张违约金。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其次,若未约定违约金,守约方可主张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损失。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可并用,守约方只能择一主张。
当我们认识到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有一定关联,但不能简单将违约金看作损害赔偿时,还需知道在实际合同履行中,若违约情况发生,如何证明实际损失成了关键问题,这关系到是按违约金赔偿还是按损害赔偿来处理。而且在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时,具体的流程和证据要求也较为复杂。如果你在合同履行中遇到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相关纠纷,对如何判断、证明损失以及请求调整等问题存在疑惑,别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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