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0月3日,一则消息在辽阳市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曾经的铁矿矿长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这消息一出,众人皆感意外,毕竟毕某已经离开铁矿多年,怎么突然就成了犯罪嫌疑人呢?
时间回溯到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高某的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直到2023年,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了367枚雷管,毕某就这样被卷入了这场风波。
在这个时候,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接手了此案。王铖律师凭借着多年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素养,深入了解案件后,发现了其中的蹊跷。
首先,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毕某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王铖律师抓住这两个关键要点,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固定证据,最终成功为毕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毕某无犯罪事实,这场风波终于尘埃落定。
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为毕某洗清了冤屈。他这种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值得每一位当事人信赖。他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侦探,在复杂的案件中抽丝剥茧,还原事情的真相,为当事人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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