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项发明创造,可以去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但是也有一些人不愿意申请专利保护,因为申请专利保护,期间会涉及到该项发明创造的公开,这对于申请专利人来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毕竟现在的假冒技术也比较普遍,难免会发生在申请专利的公开期间会有其他假冒的类似的产品出现,对于这种行为,如果申请人申请专利成功,还可以返回追究假冒人的责任,但是一旦专利不被认定,那么申请人也无权要求假冒人承担责任,但是申请专利也有一个比较大的优势就是一旦专利申请成功,则将享有独占使用权,任何侵犯其权利的人都可以追究他人的责任,也有权授予他人使用,而对于不申请专利的,由于不需要经过公开期,为个人所秘密使用,这种不愿意申请专利的就是我们所说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固然可以保护地比较好,但是如果一旦出现类似的产品,无论是假冒产品还是他人通过逆向技术所研发的成果,商业秘密保护人也是无权追究让人责任的,比较出名的商业秘密就是可口可乐,虽然市场上出现了百事可乐等类似产品,也不构成对可口可乐的侵权,可口可乐仍构成商业秘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成为一种无形财产越来越受到重视,往往成为市场竞争者的优势所在,商业秘密在市场上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至此,我国法律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条款,并对其中严重情节上升为犯罪,由此可见,我国开始对商业秘密的重视与保护。
虽然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但是实质上想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商业秘密侵权比较普遍出现的情形有盗窃,以利益相诱惑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情况可能会发生商业秘密的泄露,以盗窃商业秘密为例,盗窃商业秘密一般指盗窃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得商业秘密,所以如果想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则在举证期间就商业秘密提供证据或者就商业秘密进行鉴定等,而商业秘密权利人一般都是不愿意配合的,所以想要追究盗窃人的责任也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另外,并不是说一旦盗窃商业秘密就会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构成重大损失,至于什么是重大损失,刑法上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损失的,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直接损失和将来必要失去的损失,当然要证明将来的必然损失,也需要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2.损失赔偿的的数额依据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收益进行计算。
3.在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的利益时,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作为推定损失,但是不得低于正常的商业秘密许可适用的费用,但这种推定并不否认行为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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