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这样一起案件,供货方打赢了一审,满心以为能顺利拿到近十万的建材货款及利息。可谁能想到,买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二审,还抛出“债务转移给第三方、己方免责”的抗辩,这让原本明朗的局势瞬间变得扑朔迷离。
事情得从供货方与买方的建材玻璃采购及安装买卖合同说起。供货方按约完成了玻璃供货与安装义务,结算后买方却拖欠尾款不给。供货方无奈之下,委托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的戴晓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买方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一审时,买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供货方的全部诉请。
然而,买方并不甘心,在二审时全新提出“债务转移”的说法,还拿出微信聊天记录,声称债务已转移给开发商,应由开发商付款,与自己无关。这可把供货方急坏了,原本胜券在握的局面,突然出现这么大的变数。
戴晓龙律师接手后,立刻针对债务转移的法定生效要件展开研究。他深知,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未明确表示视为不同意,这是法律的核心规则。而且要严格区分“第三人代付”与“债务转移”的法律界限。
在二审庭审中,面对买方当庭提交的微信记录,戴律师快速质证、精准反驳。他指出,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曾协商第三方代为付款,根本不能证明债务转移。买方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戴律师还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在一审买方缺席的情况下,他完整提交了订货单、采购安装合同、供货记录、结算记录、付款流水等证据,形成了闭环证据,让法院直接支持了供货方的全部诉请。同时,他精准厘清责任主体,查明买方早已不是案涉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无授权、无职务身份,成功将责任锁定买方个人,避免了主体争议拖延回款。另外,他还合法优化利息主张,将重复的违约金与利息合并优化,按LPR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实现了合法范围内利益最大化。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主张的“债务转移”未取得债权人明确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十万货款及利息全部得到支持,终审生效,可直接强制执行。
戴晓龙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1501201910134636,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诉讼与仲裁案件280余件、诉前/诉中调解及非诉案件120余件。在这起建材货款纠纷中,他凭借对法律核心规则的精准把握,在一审构建完整证据链,二审精准质证,成功击穿买方的“债务转移”抗辩,守住了供货方的胜诉果实,展现了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深厚的实务积淀和高超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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