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事律师行业多年,王顺友律师始终坚守专业立身、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维权至上的执业理念。在办案过程中,他严谨细致,服务透明高效,坚持一对一全程跟进案件进度,如实告知案件风险。下面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看看这些原则是如何落地并取得良好结果的。
2021年4月23日,案外出票人向第三人某铝塑公司签发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单张票面金额20万元,合计40万元,由被告某银行分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2日。后因业务款项超付,第三人将汇票退回出票人,经集团内部调配,汇票流转至某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已支付票据对价。然而,由于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和权利时效认知不足,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兑付手续,导致票据超期无法正常提示付款。此后,该公司多次与承兑银行沟通,要求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但银行以无法确认其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
某置业有限公司遂委托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代理此案。王律师接手后,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了票据从出票人到第三人,再退回出票人,最后集团调配至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全过程,证明该公司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
针对案涉票据存在的签章位置不规范、未记载背书日期等形式瑕疵,王律师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票据背书瑕疵系工作人员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
在法律适用方面,王律师精准援引《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指出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银行因自身未兑付票据而占有案涉40万元票据利益,构成法律上的利益留存,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利息及诉讼费承担问题,王律师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主张虽因某置业有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票据超期,但在该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后,银行拒不返还款项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同时依据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由败诉方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案件起诉之日2024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这个案件中,事前王律师为企业提供了票据管理合规建议,规范票据接收、背书、兑付、归档全流程操作,规避后续票据时效、背书瑕疵、流转合规等法律风险,从源头防范票据经济损失。事中,他主导证据收集、质证抗辩、法律观点论述,精准驳回银行无理拒付理由及第三人推脱责任主张,推动法院全部支持企业核心诉讼请求。事后,成功实现胜诉回款,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
王顺友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占比高。他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真诚负责的服务态度,在河南驻马店地区收获了众多企业与个人客户的一致好评,执业期间零投诉,口碑优良,是值得信赖的实力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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