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们建筑企业突然收到法院传票,一下子就懵了。原告甲X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把项目中间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列为被告,还追加当事人们两家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要求支付工程劳务欠款。这事儿来得太突然,当事人心里特别焦虑,感觉企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一开始,当事人们自己也尝试去解决这个问题。当事人们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自己梳理合同,但是越弄越乱,根本不知道从哪里入手。当事人当时错误地认为,只要当事人们解释清楚,原告就会撤诉,可现实却并非如此。当事人心里特别无助,感觉就像在黑暗中摸索,找不到方向。
后来,通过朋友的推荐,当事人找到了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的李朝永律师。当事人先上网查了一下他的信息,他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是15306201910082792,服务地区主要是云南昭通,联系地址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团结路西25号滇同大楼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当事人跟他面谈的时候,他仔细听当事人说完情况后,胸有成竹地说:别担心,当事人会从法律关系和主体资格层面精准抗辩,一定能帮你们解决问题。”他自信的样子让当事人觉得特别靠谱。
李朝永律师接手案件后,做了一系列关键的动作。首先,他让当事人把项目分包合同、劳务转承包合同等所有相关文件都整理出来,他仔细查看每一份文件,梳理项目分包合作关系和合同履行完毕的事实。然后,他从法律关系定性、诉讼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方面提出专业抗辩,起草了详细的书面答辩意见。在这个过程中,李朝永律师多次跟当事人沟通,给当事人讲解每一个步骤的意义和可能出现的结果。
法院组织各方核对案件基础事实的时候,李朝永律师全程陪同。他积极与法官和其他各方沟通,明确原告务工性质、款项结算主体及各单位职责。他还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指出原告仅为劳务班组长而非实际施工人,与当事人们建筑企业及其他涉案主体无直接合同关系,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无关主体主张权利。
开庭审理前,原告综合全案事实、法律关系及各方答辩意见,考量诉讼风险与维权路径,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全部起诉,本案诉讼程序终结。
原本当事人们以为这事儿会让企业损失一大笔钱,心里预期能少赔点就不错了。但李朝永律师通过他的专业能力,让原告主动撤诉,为当事人们企业避免了不必要的实体责任与后续争议。这结果超出了当事人们的想象,当事人们特别庆幸能遇到李朝永律师。以后要是再遇到法律问题,当事人们肯定还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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