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内江资中,曾发生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在家中存放了一支火药枪,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专业鉴定,这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不过,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持枪事实。而且,他是初犯、偶犯,持有枪支期间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枪支也已被收缴,司法局还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在这方面有几个高频踩坑行为。其一,很多人对枪支的定义存在模糊认知,以为一些看似威力不大的“玩具枪”“仿真枪”不属于枪支范畴。实际上,只要经鉴定达到一定的致伤力标准,就会被认定为枪支,持有这类枪支同样可能触犯法律。其二,有人认为只要不使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持有也没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并不以是否用于犯罪为前提。这些行为都存在很大的法律隐患,一旦被发现,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处理这起案件的是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的黄学良律师。黄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是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期间,他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80%,在保险合同纠纷、民商事诉讼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他精通刑事案件全流程办理,擅长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及缓刑辩护等。
在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中,黄律师首先进行了细致的取证工作。他收集了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证据,以及证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枪支未用于违法犯罪且已被收缴的相关材料。在调解阶段,黄律师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提出被告人的从轻情节。在诉讼过程中,他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情节,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二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持有枪支期间未用于违法犯罪、未造成实际危害,且枪支已被收缴。这些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法院明确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并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黄学良律师始终秉持“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以专业为支撑,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执业理念。在办案中,他优先考虑调解,以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必要时则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黄律师的专业能力,也让我们看到法律在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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