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名与协议履行的印证细节
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之后在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被告B辩称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于彩霞律师从被告确认签名真实性入手,结合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来印证协议的有效性。细节在于,签名真实是协议有效的重要基础,而后续的履行行为进一步证明了双方对协议的认可。此细节使得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为案件后续走向奠定了基础。
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的运用
,被告B还提出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即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关注到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细节。根据相关程序规则,其他股东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律师抓住要点,向法院主张此观点。细节直接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使法院认可了股权转让协议的条件已成就。
庭审中的精准运用
在庭审中,于彩霞律师首先在陈述环节,清晰地阐述了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真实以及双方后续履行行为的关联性,强调协议的有效性。对于优先购买权问题,律师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和程序规则,说明其他股东未到庭的法律后果。被告面对律师的有力论证,无法再坚持其抗辩理由。
案件结果与细节关联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于彩霞律师抓住的签名真实性与优先购买权这两个细节,直接影响了案件结果。签名真实性的论证使法院认可了代持和转让协议的有效性,优先购买权规则的运用排除了被告的关键抗辩,从而支持了原告的变更登记请求,成功为名义股东A解除了代持风险,避免了其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于彩霞律师执业于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服务上海浦东新区和杨浦区,累计承办案件逾1500件,在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纠纷、公司商事等多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中的出色表现,再次展现了其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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