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李某原本平静的生活。许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与李某发生刮撞,导致李某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许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肇事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李某住院92天,出院医嘱还要求“卧床休息2月”。
一审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65629.30元(含误工费42473.20元、护理费20960.80元等,许某赔偿10325.64元。但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观点是李某已超60周岁,不应支持误工费,且误工期及护理期认定过长。
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在处理这类交通事故案件时,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很多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李某没有保留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很难证明自己仍在从事劳动,也就无法争取到误工费。其二,对赔偿项目和标准不了解。一些人可能不知道误工期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期应涵盖院外卧床休息时间,从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面对这样复杂的案件,华松律师接手了此案。华松律师自2008年开始在湖北十堰竹溪县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他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兼具司法行政单位从业经验与专职律师实战经验,熟悉本地审判规则、办案流程与司法裁判尺度。在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办结数百起疑难复杂案件。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华松律师采取了一系列专业的措施。在取证方面,他精准举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此证明李某尚在耕种家庭承包地,实际从事劳动且有收入减少的情况,成功推翻了保险公司关于超龄无误工费的抗辩。在法律适用上,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将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期涵盖院外卧床休息时间。在调解方面,虽然保险公司上诉,但华松律师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争取合理的赔偿方案。必要时,他也做好了充分的诉讼准备。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误工费与年龄无涉,农村老年人实际从事劳动且有收入减少的应予支持;误工期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308天;护理期包括院外医嘱卧床休息的60天(共152天。通过华松律师的努力,为李某多争取误工费及护理费共计5万余元。
华松律师始终秉持“匠心办案,至诚尽责”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他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精力消耗。但当调解无法达成合理结果时,他会精准诉讼,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法律的蓝天,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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