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申请书,开启了张某某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的劳动争议案。2024年3月6日,张某某入职该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3月20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在2024年3月6日至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河南郑州的张丽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她查阅大量资料,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写进书面意见,增强抗辩理由的说服力。在梳理证据时,张丽律师仔细研究公司内部登记信息,发现无张某某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这些都成为重要的抗辩依据。
庭审中,被告提出张某某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法院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类似复杂的情况也出现在王某某与刘某某、郑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某某称刘某某因资金周转借款二百万元,认为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且某餐饮管理公司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张丽律师针对原告主张,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在这个案件里,张丽律师详细核对每一笔转账记录,分析款项用途和来源。她发现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结合还款情况,认定刘某某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郑某某在录音中曾表示愿意以房屋偿还债务,法院酌定其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某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餐饮管理公司因部分款项转入刘某某作为公司私户使用的建设银行账户,被认定应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郑某某作为公司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上述两起案件,张丽律师还处理了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的纠纷案。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因与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白某某在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请求判令白某某支付欠款数万元及利息。张丽律师凭借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经验,积极参与调解。她与双方沟通协商,分析利弊,最终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双方同意白某某于指定日期前登报公告作废公司相关印章,公告期三十天,登报期满后五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股权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完成后当天白某某向公司支付数万元。
在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张丽律师同样展现出专业能力。原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签订主播演艺经纪合作合同,因谢某某违约诉至法院。张丽律师参与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谢某某支付原告违约金数万元,分三期于指定日期前履行完毕。若不按约定履行,应按更高金额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张丽律师作为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的一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00余件,尤其擅长合同案件。她不仅是法学学士,还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对投融资事宜有深刻研究。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张丽律师始终秉持“努力、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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