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利分房证据成关键细节
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征收补偿款达9,274,798.27元,原告童某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是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委托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的李晶律师代理此案。李晶律师关注到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细节,这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
细致梳理锁定证据
李晶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步详细梳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确定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且原告从未提出异议;第二步仔细查看户籍变动记录,了解各方户籍情况;第三步重点收集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通过查阅档案等方式,明确原告配偶的福利分房情况。通过系列动作,李晶律师锁定了原告享受过住房福利关键证据。
多方面准备应对庭审
围绕原告家庭福利分房细节,李晶律师做了充分准备。首先,整理出完整的福利分房时间线和相关文件,包括1983年、1995年的分房记录以及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的证明,形成清晰的证据链。其次,深入研究同住人条件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原告家庭因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他处无福利住房”的同住人条件。最后,准备好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且他处无福利住房的证据,强调被告方应多分补偿款。
庭审据理力争
庭审中,李晶律师向法庭展示原告配偶的福利分房证据,指出原告已享受住房福利。同时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原告方试图反驳,但面对清晰的证据链,无法提出有力抗辩。法官要求原告方对福利分房情况进行解释,原告方陷入被动。
证据决定案件结果
法院根据李晶律师提供的证据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原告家庭享受过福利分房细节证据,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判决,使被告方获得了超六成的征收补偿款,有效维护了长期实际居住人的合法权益。李晶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对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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