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这样一起案件,一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相撞,导致被害人受伤。被害人住院治疗数月后,出院次日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展开救援,还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之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情况,同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也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经鉴定,被害人自身患有严重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此次外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无证驾驶。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有驾驶技术就无需去考驾照,却不知无证驾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其二,发生事故后逃逸。部分人在撞人后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选择逃逸,这会使原本可能较轻的责任变得更加严重,逃逸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还会加重刑事处罚。
面对这起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件,黄学良律师挺身而出。黄学良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开始在四川内江资中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是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期间,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占比约80%。他擅长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在事实认定、证据质证、量刑情节、强制措施变更等方面有着成熟的经验。
在这起案件中,黄学良律师与谢某某律师共同提出核心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是致人死亡,而是致人重伤,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取证方面,律师仔细研究鉴定报告,分析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在调解过程中,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争取达成谅解;在诉讼环节,精准运用法律条文,对自首制度进行准确运用,对因果关系提出合理质疑。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最终死亡系外伤与基础疾病共同作用,但外伤是主要原因,故仍认定死亡结果,未采纳“致人重伤”的意见;但明确采纳了“自首”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黄学良律师始终秉持“以法律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以专业为支撑,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理念。在处理案件时,他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在必要时则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他深知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只有将专业知识与案件实际相结合,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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