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里,保证人以各种理由否认担保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保证人在一审败诉后,会以未阅读合同内容、签字系受胁迫等理由提起上诉,让案件陷入复杂局面。但在刘苗律师看来,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刘苗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拥有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自2020年开始在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法律学习和实践经历,让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都能展现出扎实的专业功底。他不仅是湖南省应用法学研究会理事,还担任株洲市理论宣讲人才库成员等职务,这些多重身份让他具备了精深的专业理论素养和敏锐的司法实践洞察力。
2018年8月21日,借款人童X与天X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495万元。同日,邓某与天X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童X未按约还本付息,天X农商行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童X、李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邓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某不服上诉,主张《保证合同》是在空白纸张上签字,《个人担保承诺书》系伪造且受胁迫签订,合同形式存在瑕疵等。
刘苗作为天X农商行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进行了精准的答辩。他强调《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上“邓某”的签字均系其本人亲笔,且邓某在一、二审中对此均未否认。签字即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确认,邓某作为多次参与商业担保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签字的法律后果。同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邓某主张合同系空白签字、受胁迫签署、承诺书系伪造,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刘苗还结合邓某此前多次为童X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说明邓某对担保业务流程及法律后果完全了解,本次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于邓某提出的合同形式瑕疵问题,刘苗指出这些并非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签字确认即表示对内容的认可。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刘苗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刘苗展现出了他在法律实践中独特的思考方式。他善于将前沿法学理论与复杂案件实践相结合,从多个角度分析案件。他拥有仲裁员、复议委员、听证员等多维度法律工作经历,这使他能精准预判案件焦点,从裁判者、审查者等多重视角制定诉讼策略。
除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刘苗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出色表现。他经办的案件涵盖多种犯罪类型,曾成功为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或缓刑判决。在处理这些刑事案件时,他同样秉持着“案件无大小,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和辩护点。
刘苗的执业经历和处理案件的方式,让他深刻理解法律与各个领域的关系。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条文的堆砌,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在不同的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运用法律知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他始终致力于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以严谨的态度和真诚的沟通,为客户提供有温度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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