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南宁的一个凌晨,大化瑶族自治县“布xxx”KTV门口发生了一起冲突事件。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韦X等人,导致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斗殴。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唐XX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这起案件引发了关于罪名定性的争议,是聚众斗殴罪还是寻衅滋事罪成为焦点。
陈俊全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710474722,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从2017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在蒙Xx寻衅滋事案中,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进行了多方面的工作。证据收集过程中,律师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案发环境和具体情况;与现场证人沟通,获取证人证言;查阅公安机关的相关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资料。证据链搭建方面,将证人对蓝xx挑衅行为的描述、现场的监控视频以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件起因是蓝xx的“无事生非”行为。庭审策略上,律师提前准备了详细的辩护词,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重点强调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指出蓝xx等人的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提出蒙Xx具有自首、获得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最终,法院虽然认定七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各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这一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律师通过有效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同时也提醒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区分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
另一起案例是陈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202x年3月至4月期间,陈XX伙同他人办理银行卡并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70000元,从中获利450元。案发后,陈XX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陈俊全律师在该案件中,同样展现了专业的辩护能力。证据收集时,律师从公安机关调取了陈X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与上游犯罪被害人沟通,获取他们的陈述笔录。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将陈XX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被骗资金流向进行关联,明确陈XX的犯罪事实。庭审策略上,律师强调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处陈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一案例表明,律师在案件中准确把握从轻处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还有王XX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案。20xx年11月,王XX接受雇请,运送欲偷越国境的人员,王XX配合王XX运送人员,李XX则是偷越国境。三人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陈俊全律师作为王XX的辩护人,在证据收集方面,收集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据链搭建时,将王XX等人的行为与运送偷越国境的事实紧密联系起来。庭审策略上,律师提出王XX属犯罪未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王X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王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X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这三起案件充分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律师通过准确收集证据、合理搭建证据链和制定有效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同时,这些案件也反映了南宁当地司法机关在刑事审判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进行定罪量刑。在今后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作用将更加重要,他们将继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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