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缪X某收到某建设公司的《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公司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
朱秀芳律师所在的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在劳动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朱秀芳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接受缪X某委托后,她和陈xx律师第一时间与缪X某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梳理出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她们认为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为了夯实维权基础,朱秀芳律师指导缪X某系统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逐一对应收集反驳证据。庭审中,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对于“简历造假”,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公司未举证证明缪X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且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未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从工资支付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起案件对同类劳动纠纷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首先,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当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应聚焦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充分证据驳斥公司的不当理由,借助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警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再者,强调了证据在劳动争议中的重要性,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最后,凸显了专业律师在劳动纠纷中的价值,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梳理证据链条、进行专业庭审抗辩,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法院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愈发严格。用人单位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这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秀芳律师的办案经验为律师在处理劳动纠纷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即注重证据收集和分析,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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