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5月18日,在某区域交叉路口,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告二骑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路边行人,行人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行人无责。被告一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A、B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垫付医疗费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且不列入赔偿范围。该案件中,死者近亲属委托了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的王帅龙律师。王帅龙从2020年开始在绍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五百余起案件,在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领域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死者家属作为原告,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这起案件存在不少难点。被告二提出“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的抗辩;保险公司A表示“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保险公司B则提出“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理由。而且,要精准核算死者的各项损失和各责任人的赔偿比例,也并非易事。
对于上述难题,王帅龙律师进行多方面应对。在证据收集上,他系统收集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且无争议的证据链,明确了事故责任划分、死者死因与交通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以及涉案车辆的保险投保情况,为索赔奠定坚实基础。在应对多重抗辩时,针对被告二的抗辩,他结合交警部门的车辆定性结论,主张其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可其客观无法投保的事实,合理界定责任边界。针对保险公司A的抗辩,他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反驳无依据的费用核减主张。针对保险公司B的抗辩,他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强调丧葬费应按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剔除无依据的核减理由。另外,在损失核算方面,王帅龙律师结合死者年龄、当地赔偿标准,逐项核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明确总损失金额。依据事故主次责任,主张被告一承担70%责任、被告二承担30%责任,确保责任划分合法合规,最大化维护原告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包括医疗费142763.99元、死亡赔偿金570144元、护理费2955元、丧葬费64412.50元、交通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典型案例有诸多可供借鉴之处。在证据提供方面,启示同类案件当事人要注重收集各类关键证据,形成完整且无争议的证据链,以证明事故责任、损失情况以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避免因证据不足而陷入被动。面对保险公司或责任方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当事人不应轻易妥协,而应积极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反驳,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对于损失的核算,当事人需结合相关标准和实际情况进行精准计算,明确各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此外,王帅龙律师此前还处理过一起因路面缺陷导致电动车侧翻、当事人受伤死亡的案件。2022年12月20日清晨,受害人骑电动自行车在某桥梁处车辆单方面侧翻,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无法查清侧翻具体成因,但事发桥梁与路面连接处不平整,且事发时未设置警示标志。该路段的管理与养护单位为被告市政管理中心,受害人的配偶与儿子委托王帅龙律师和石XX律师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王帅龙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搭档共同收集关键证据,证实路面缺陷客观存在且超出规范标准。同时进行核心法律论证,主张被告作为道路管理养护单位,负有法定义务,路面不平整与受害人侧翻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面对被告的抗辩,他们也进行了有效回应。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市政管理中心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合计657479.84元。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越来越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对损失的核算也更加严格遵循法定标准。保险公司和责任方的抗辩增多,促使律师在办案时需要更加精准地收集证据、进行法律论证。对于涉及道路管理养护责任的案件,法院也在进一步明确道路管理方的义务和责任边界,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裁判思路。这也提醒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更加注重细节,充分利用证据和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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