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南通地区,离婚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涉及特殊情况的案件处理起来尤为复杂。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被告失联等情况,不仅程序繁琐,还需兼顾多方面的权益。范欣璐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1711608276,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从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多年,总办理案件近千件,其中婚姻案件办理400多起,在离婚纠纷案件处理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原告ZX与被告C某的离婚案件中,原告ZX与被告C某于XXXX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ZX某(患有童年孤独症)。婚后夫妻感情破裂,此前ZX曾起诉离婚因C某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撤诉,后法院认定C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亲CXX为监护人。ZX委托范欣璐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求为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ZX某随自己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
该案件存在多个核心难点。首先,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需先通过特别程序确认其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程序复杂且耗时;其次,婚生子患有孤独症,需兼顾其抚养稳定性与双方抚养能力,同时平衡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最后,涉及嫁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车辆等)分割,需明确产权归属与折价补偿标准。
范欣璐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程序前置+协商优先+权益兼顾”的核心策略。在完善前置程序方面,律师团队先梳理此前特别程序的判决结果,确认C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及CXX的监护人身份,确保离婚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子女相关证据(出生医学证明、孩子患病诊疗记录及抚养开支凭证)、财产债务证据(《寄语厚望》协议、房屋产权证书、车辆登记信息、债务凭证等)、感情破裂证据(分居证明、此前起诉离婚记录等)。
在精准制定诉讼方案时,范欣璐律师明确核心诉求优先级,将“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作为核心,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兼顾双方实际情况。考虑到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与被告监护人CXX沟通,结合孩子患病需稳定抚养环境、被告无抚养能力等实际情况,阐明抚养安排的合理性。围绕房屋、车辆等核心财产,提出“产权清晰+折价补偿”的分割思路,平衡双方权益,减少争议。
庭审中,范欣璐律师系统呈现证据链,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论证感情破裂时,结合分居事实、此前诉讼记录及监护人认可的感情状态,充分说明双方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主张抚养权时,从“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原告已承担主要抚养责任、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角度,论证ZX某随原告生活的合理性;确认协议效力时,针对双方已达成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说明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被告权益,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准予原告ZX与被告C某离婚;婚生子ZX某随原告ZX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被告C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XX元(以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余款XXXXX元由监护人代为支付);被告及其父母享有对ZX某的探望权,原告需提供必要协助;被告名下房屋及配套车库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XX牌汽车归原告所有,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抚养费;房屋卫生间修缮设施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XXXXX元;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另一起原告GX与被告SX的离婚案件中,原告GX与被告SX于XXXX年X月登记结婚,XXXX年生育一子SX某。婚后被告SX先后因盗窃罪、诈骗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长期服刑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XX年X月被告刑满释放后,仅半年便无故离家失联,对家庭及子女未尽任何照顾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GX委托范欣璐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随自己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XX元,教育费与医疗费各半分担。
该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被告失联且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需通过合法程序保障庭审顺利推进;需明确被告多次刑事犯罪及失联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关联性,为离婚诉求提供充分依据;要扎实举证原告对子女的长期抚养事实,确保抚养权诉求获得支持。
范欣璐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度沟通,制定精准办案策略。一方面,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包括结婚证、婚生子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两次犯罪的刑事判决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佐证被告犯罪履历、长期脱离家庭及失联的事实;另一方面,深入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明确被告多次犯罪、服刑及失联行为已符合“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离婚诉求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庭审中,被告SX无正当理由缺席审理,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权利。范欣璐律师围绕诉讼请求,有序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述被告的犯罪行为、长期服刑及失联状态对夫妻感情的严重损害,同时强调原告多年独立抚养子女的事实,从子女身心健康及生活稳定性出发,有力论证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南通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GX与被告SX离婚;婚生子SX某由原告GX直接抚养,被告SX自XXXX年X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XXXX元(含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判决结果不仅支持了原告的核心离婚诉求,还将抚养费标准提高至XXXX元,远超原告初始主张,最大限度保障了原告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范欣璐律师在这两起离婚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时,她通过完善前置程序、精准制定诉讼方案、高效举证等一系列动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诉讼结果。无论是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复杂程序,还是应对被告失联缺席庭审的特殊情况,她都能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难题,维护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她的成功案例为南通地区的离婚纠纷案件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彰显了她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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