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陷入了一场著作权侵权的纠纷中。该公司是《六xxxx课程》的著作权人,于2022年完成创作并取得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公司深耕xxxxx考试培训领域,服务超过500家企业及10万名学员,课程市场售价为2980元/人。
被告张某某在淘宝平台开设简xxx玛”店铺,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原告课程,以438元/份的价格公开售卖,涉案链接下设有6个不同价位SKU,商品页面显示销量1000+”。原告认为被告侵权获利达438000元,遂诉请赔偿20万元,并委托了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的周峰律师出庭。被告浙江甲网络有限公司被诉称未尽平台审核管理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周峰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武汉。他接受委托后,深知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取证难、定性难、赔偿难”的特点,迅速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他指导原告向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完整记录了从淘宝店铺购买课程、接收百度网盘链接、下载课程内容的全过程,并将网盘内容与原告正版课程进行比对,形成实质性相似证据。同时,被告以个人名义开具的电子发票、店铺页面截图、SKU设置等证据均被完整保全,为证明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
周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500+,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但在知识产权等民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被告主体认定上,他通过向淘宝公司申请信息披露,成功锁定店铺注册经营者张某某的真实身份信息,使诉讼得以顺利推进。在赔偿计算上,他主张以侵权人违法所得为依据,结合商品页面显示的1000+”销量及438元最高单价,计算出侵权获利达438000元,同时将公证费2400元、律师费2500元、差旅费1015元等合理维权支出全部列入诉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
庭审中,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周峰律师作为律所执行主任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论证了被告侵权行为的成立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针对平台责任问题,虽因原告无法提供诉前有效通知平台的证据而未获支持,但周峰律师成功将直接侵权人锁定并追究责任。
四川省宜宾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课程的著作权人,被告张某某未经许可在淘宝平台销售盗版课程,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定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26000元,其中包含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周峰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获得了国家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称号,他始终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核心,为客户提供了可靠、放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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