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坤自2019年起执业,现是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合同事务、建工纠纷等。下面通过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看他在案件中如何处理证据。
该案被告人为余XX、李XX、曾X,他们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应区分主从犯。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还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接收证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产品销售合同、结算单、送货单、银行回单、微信截图、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税款抵扣情况、工商登记资料、另案卷宗材料等。这些证据基本能证明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但对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梳理。
李坤介入后,仔细审查了公诉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据,重点分析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作用。公诉机关出示这些证据以证明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及相关细节。被告人李XX、曾X的辩护人提出李XX、曾X系从犯的观点,李坤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回应,指出三名被告人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法院判决被告人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全面审查各类证据,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相互印证,结合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认罪态度、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综合认定案件事实,为被告人争取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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