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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常有自2017年开始执业,是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擅长保险维权、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与合同纠纷领域。
这里讲述一起隋常有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是梁某,被告为绥中某公司和宁某。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案涉200万元款项的性质,到底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分三笔向被告公司账户转账共计20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其中20XX年X月X日分两笔汇款共计100万元(其中一笔5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20XX年X月X日汇款100万元(备注为“借款”);还有20XX年X月X日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确认上述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但关键问题在于被告宁某辩称款项是投资款,这使得款项性质存在争议。
隋常有介入后,重点加强了对《借款协议》这一关键证据的梳理和运用。该协议明确确认了200万元款项的借款性质,并且协议上有双方签字盖章。
在庭审中,这份《借款协议》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被告宁某以“不认识原告”“款项为投资款”作为质证理由。隋常有回应指出,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宁某认可收到了款项,而二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以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
最终,法院依据隋常有提供和梳理的证据,将案涉款项认定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被告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隋常有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书面协议以确定款项性质,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在面对款项性质争议时,依据书面协议等关键证据来还原事实真相,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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