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对XX、JX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明确JX系主犯,XX系从犯。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二人经营“XXX”淘宝网店,通过微信联系、快递送货的方式,向多地买家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XXX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JX住处查获未销售的同类进口药品若干,货值金额XX余元。经认定,这些药品因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且涉案药品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20XX年X月XX日,XX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之后,XX委托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担任辩护人。陈军律师自2003年开始执业,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超20年的经验。
接受委托后,陈军律师首先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犯罪事实、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他发现涉案药品系符合国外生产质量标准的药品,仅因未取得国内进口批准文号被“按假药论处”,与传统意义上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同时确认了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药品采购、定价、资金管控等核心环节。这为辩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接着,陈军律师确定了“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核心辩护方向。庭审中,他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XX系从犯,仅负责客服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药品未发现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存在明显区别,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军律师明确区分“按假药论处”与“实质假药”的差异。虽然法院对“药品真实性”相关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但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辩护意见被法庭重点考量。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认定XX为从犯,且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等从宽情节,考虑到部分犯罪系未遂,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定其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判处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同时禁止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军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先通过细致阅卷核证,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确定辩护切入点。接着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明确辩护方向,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最后在庭审中围绕关键证据和情节,提出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以达到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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