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李X于2010年5月入职原告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徐州北三环项目竣工后,公司确定李X的考核兑现奖金为14.8万元,并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形式为其申报个税,但实际未支付。2022年5月,公司单方将李X岗位从技术质量部经理调整为技术主管,岗位工资从5400元降至3500元。李X以公司拖欠奖金、克扣工资、单方降职降薪等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李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其大部分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魏艳梅律师自2016年执业,在接受李X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为证明竣工考核奖金的支付依据,她提交公司为李X申报个税的记录,以及与项目部办公室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已确认该笔奖金,且李X不属于强制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员范围。针对公司“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视为同意”的降薪抗辩,她指出李X收到降薪工资后立即提出解除,说明其不同意降薪。为推翻旷工扣款,她申请对2022年1月考勤表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非李X签名,2022年4月、6月考勤表公司也自认系他人代签。
在庭审中,公司否认竣工考核奖金,主张不符合发放条件,认为李X未交纳风险抵押金、未签订责任书。魏艳梅律师回应称,李X不属于强制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员范围,且公司已为奖金申报个税,应认定公司有支付意愿。公司援引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变更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魏艳梅律师指出李X已及时提出异议,且降薪未经协商一致。对于公司主张的旷工扣款,魏艳梅律师以鉴定结果和公司自认的代签情况进行反驳。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竣工考核兑现奖金14.8万元,补足工资差额5700元,支付经济补偿149,342.88元,支付年休假工资5536.63元,返还风险抵押金50,000元,承担鉴定费3000元,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魏艳梅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注重全面收集和梳理证据,从多个角度论证己方观点。她善于利用关键证据,如个税申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案件事实。同时,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她会进行仔细审查和反驳,通过申请笔迹鉴定等方式,推翻对方的主张。在面对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她能够精准把握法律规定,结合证据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代理策略,从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