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诉某咨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开庭时,原告某咨询公司依据《商务咨询服务协议》,要求被告王X支付35万元贷款的6%服务费,共计21000元及利息。被告王X觉得冤,称原告仅把他带到金融机构门口就走了,贷款的资料准备、系统操作等都是自己完成的,原告没提供实质性服务却索要高额费用。薛立新律师自2010年执业,擅长合同、公司、股权等领域的法律事务,这次作为王X的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手握服务协议,认为自己全程协助办理贷款,应获得全额服务费。而被告王X除了自己的陈述,缺乏能直接证明原告未提供服务的书面证据。薛立新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梳理和分析。
庭审中,薛立新律师提出三项关键抗辩。首先,指出原告未实质履行合同义务,仅陪同到场,未参与贷款审批、资料整理等核心服务,没起到中介促成作用。其次,说明原告对贷款关键信息不知情,比如对贷款金额、利率等基本事实表述错误,这足以证明其未参与实际流程。最后,强调贷款是被告独立完成的,被告自行与金融机构签约、上传材料、办理手续,原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政策分析、信息咨询等服务。
面对薛立新律师的抗辩,原告可能会强调协议的有效性,称自己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服务。但薛立新律师回应,合同的履行不能仅看表面,要注重实际服务内容。原告虽然陪同到场,但没有参与核心服务环节,不能认定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于原告对关键信息不知情这一点,也能说明其服务的缺失。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观点,明确认定原告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部分服务未提供、事项未落实。结合被告实际获得贷款的事实,酌定服务费为6300元,驳回原告诉请的利息及剩余服务费。最终判决被告仅支付63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大部分由原告承担。
薛立新律师在处理这类证据问题时,会优先审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其次,关注对方对关键信息的掌握程度,以此判断其是否真正参与了服务;最后,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操作,确定服务的实际提供者。通过这样的方法论,薛立新律师成功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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