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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与被告C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承租的商铺转让给被告经营,被告承接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按期向房东支付租金。被告接手店铺经营一段时间后,单方提出不再经营,但未及时腾退店铺、交还钥匙,持续实际占用房屋。这导致原告被房东起诉主张租金,且经生效判决确认需支付超期占用期间的房租。原告依据转让合同约定,向被告追偿该部分损失遭拒,遂委托邓小洪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实际占用期间的费用。
邓小洪律师自2014年执业,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接受委托后,他全面梳理了店铺转让合同、原租赁合同、微信沟通记录、钥匙交还记录、生效裁判文书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被告虽表示不再经营,但直至交还钥匙前持续占有控制店铺,应承担该期间的对应费用;原告已被生效判决确定需向房东支付租金,该损失系被告违约占用行为直接导致,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抗辩主张已提前告知不再经营、不应支付费用,且称原告存在隐瞒押金等行为,应予免责。邓小洪律师针对这些抗辩,依法阐明店铺占有使用以实际控制与交还为标准,被告未及时交还钥匙构成实际占用;原告是否支付押金已在另案处理,本案不应抵扣,被告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邓小洪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在合同解除前实际占用店铺两个月,应向原告支付对应占用费用,该费用系原告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用,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邓小洪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会全面梳理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来还原事实。同时,精准适用合同规则与法律规定,针对对方的抗辩给出合理回应,从而促使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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