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德阳李坤律师,执业于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自2019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等领域。在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李坤律师为被告李XX进行辩护。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XX、李XX、曾X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认为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李XX初始面临的困境是,其参与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谋,且有相关证据证实其行为。证据缺口在于难以直接证明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较轻。
李坤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被告具有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切入。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律师提出被告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李XX此次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庭审中,在对是否区分主从犯的问题上展开了关键交锋。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共谋犯罪,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李坤律师则拿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出李XX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但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为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三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到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强调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以争取从轻处罚;突出被告认罪认罚的态度和退缴违法所得的行为;虽法院未采纳,但仍可从被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角度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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