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的王策律师,自2016年执业以来,在大连地区处理了众多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复杂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管理与争议解决等领域。在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案件中,王策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逆转一审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ZXX、XXX称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被告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他们的依据是案涉挖掘机归ZXX所有,且工程款汇入了QTT账户。原告引用的法律观点是,没有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产,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被告QTT初始面临着一审败诉的困境。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挖掘机属ZXX所有,用于贵州工地施工,工程款173000元汇入QTT账户,QTT、XXX占有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二人共同返还。被告的证据缺口在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是由他们实际承揽施工,而原告仅以挖掘机所有权作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
王策律师选择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抗辩。他指出,案涉工程由QTT与XXX实际承揽施工,与原告无关;工程款属承揽人报酬,非挖掘机孳息,一审仅以挖掘机归原告所有即判令返还,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针对原告的主张,王策律师提出,原告无书面承包合同,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承揽人,而QTT、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有合法依据。
在庭审中,双方就工程款的归属展开了激烈交锋。原告认为,挖掘机是他们的,工程款自然归他们所有。王策律师则回应称,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和XXX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并支出了费用,才是工程款的合法获得者。王策律师还指出,原告没有书面承包合同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承揽人。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策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原审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ZXX、XXX施工款173000元及利息,驳回被上诉人Z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准确认定施工主体,判断实际施工人是谁;正确界定工程款性质,明确其是否为承揽人报酬;严格审查证据充分性,要求主张权利方提供足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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