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被告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处理这类刑事辩护案件经验丰富的李坤律师,是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
2020年底,被告人余某、李某、曾某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从杨某经营的公司以9%的点子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曾某联系购买方。余某以李某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向购买方以11%的点子费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的点子费。经查明,相关公司虚开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案发后,李某、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某主动投案自首,三人在侦查期间均退缴了违法所得。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余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5千元。
李坤律师在执业第6年时遇到此案,在梳理证据链时,他指出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还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某此次系初犯,且在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他请求综合考虑李某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长期认为,在经济活动中,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长期处理刑事辩护类纠纷的观察是,企业和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避免此类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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