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公司取得的这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第三人公司,被告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原告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却遭拒。为维护权益,公司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丁晓霞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超1000件案件,其中合同纠纷超400件。接受委托后,她快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据《票据法》,确定维权核心为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据此制定诉讼策略。
在办案过程中,丁晓霞律师侧重于证据链整理。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以此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原告是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形成完整证据链,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
庭审中,被告青岛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丁晓霞律师长期认为,处理票据纠纷时,关键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是高频漏洞。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最终,原告公司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企业在进行票据交易时,要注重对票据相关信息的审查和关键证据的留存,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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