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交通事故引发的8级工伤赔偿纠纷中,申请人王于2019年2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2022年8月15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在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王索赔总额为3401.6元,被申请人对部分费用数额提出异议,尤其指出申请人未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护理费的有效证据。李杨作为王的代理人,凭借其丰富的民事案件处理经验,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拆解法律争议焦点。她深知在工伤赔偿案件中,证据的有效性至关重要,所以在处理此案时,着重围绕有效证据展开工作。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主张的部分费用,扣除已支付的1850元及未提供有效证据部分不予支持,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579.45元,驳回了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原告王是唐山XX材料有限公司员工,2021年12月27日在中国公司投保多项人身保险,2022年8月15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且负全责。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称原告未能证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残等级,无权主张伤残保险金。李杨和另一位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保险合同的深入理解,为原告争取权益。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电子保单真实有效,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1000元,包含住院定额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项目未予支持。
在100万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周X与被告王及张存在借贷关系。2025年9月3日,王向周X借款100万元,约定2025年10月15日偿还,并有货物作为抵押,但借款到期后王未偿还本金,货厂内铁精粉也未交由原告处理。周X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用。李杨作为周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原告制定维权方案。法院审理查明王已偿还10万元本金,尚欠90万元,张虽在借条及保证书中签字,但无证据证明其参与借款。最终,法院判决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X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驳回周X关于利息和其他被告张的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比例由原被告负担。
李杨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这些案件中,她深入了解案件情况,精准把握法律关系,为当事人制定贴合需求的维权方案。处理此类交叉案件的核心方法在于精准梳理事实,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制定高效、稳妥的解决方案,而这也正是李杨一直践行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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